关於离职公务员就业申请谘询委员会


离 职 公 务 员 就 业 申 请 咨 询 委 员 会 运 作 模 式 指 引

离 职 公 务 员 就 业 申 请 咨 询 委 员 会

离 职 公 务 员 就 业 申 请 咨 询 委 员 会 ( 咨 询 委 员 会 ) 为 独 立 的 咨 询 组 织 , 成 员 由 行 政 长 官 委 任 , 主 要 工 作 是 就 首 长 级 公 务 员 离 职 后 从 事 外 间 工 作 的 申 请 提 供 意 见 。 当 公 务 员 事 务 局 把 有 关 申 请 转 介 给 咨 询 委 员 会 后 , 咨 询 委 员 会 会 就 申 请 向 公 务 员 事 务 局 局 长 提 供 意 见 ; 公 务 员 事 务 局 局 长 为 审 批 当 局 , 决 定 是 否 批 准 或 拒 绝 有 关 申 请 。

咨 询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2. 咨 询 委 员 会 由 一 名 主 席 及 八 名 委 员 组 成 , 他 们 都 是 以 个 人 名 义 获 委 任 的 非 官 方 人 士 。 咨 询 委 员 会 以 会 议 或 传 阅 文 件 方 式 考 虑 申 请 和 提 供 意 见 。 如 咨 询 委 员 会 召 开 会 议 的 话 , 会 议 的 法 定 人 数 为 委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 即 六 人 ) 。 如 主 席 未 能 主 持 会 议 , 出 席 会 议 的 委 员 将 投 票 互 选 署 理 主 席 主 持 会 议 。

3. 咨 询 委 员 会 的 秘 书 处 工 作 , 由 公 务 及 司 法 人 员 薪 俸 及 服 务 条 件 咨 询 委 员 会 联 合 秘 书 处 ( 薪 咨 会 联 合 秘 书 处 ) 肩 负 。

基 本 原 则 及 政 策 目 标

4. 现 职 或 已 退 休 的 首 长 级 公 务 员 申 请 从 事 离 职 后 外 间 工 作 事 宜 , 受 既 定 的 规 管 机 制1 监 管 。 该 机 制 以 保 障 公 众 利 益 和 个 人 就 业 权 利 这 两 项 原 则 为 基 础 。 概 括 而 言 , 须 予 保 障 的 公 众 利 益 包 括 维 持 公 众 对 政 府 的 信 任 、 良 好 管 治 , 以 及 公 正 及 有 诚 信 的 公 务 员 队 伍 。 除 非 个 别 个 案 有 充 分 理 据 支 持 , 否 则 保 障 公 众 利 益 的 考 虑 不 会 凌 驾 保 障 个 人 就 业 权 利 的 考 虑 。

1 现 行 规 管 机 制 适 用 于 按 可 享 退 休 金 条 款 或 新 长 期 聘 用 条 款 受 聘 , 并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或 之 后 停 止 政 府 职 务 的 首 长 级 公 务 员 ; 而 就 以 合 约 条 款 受 聘 的 首 长 级 公 务 员 , 机 制 则 适 用 于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或 之 后 订 立 新 合 约 或 续 订 合 约 的 人 员 。

5. 规 管 机 制 的 政 策 目 标 , 是 确 保 ︰

  • 正 在 离 职 前 休 假 的 首 长 级 公 务 员 , 以 及 已 离 职 的 前 首 长 级 公 务 员 , 均 不 会 在 订 明 的 限 制 期 内 从 事 可 能 引 致 下 列 情 况 的 工 作 ︰
    • 与 其 过 往 政 府 职 务 出 现 实 际 或 潜 在 利 益 冲 突, 或
    • 引 起 公 众 在 有 充 分 根 据 的 情 况 下 , 产 生 负 面 观 感 , 令 政 府 尴 尬 并 损 害 公 务 员 队 伍 的 形 象 , 或 令 处 事 公 正 并 知 情 的 观 察 者 在 考 虑 所 有 相 关 事 实 后 , 有 合 理 理 由 担 心 有 延 取 报 酬 或 利 益 的 情 况 ;
  • 不 会 过 分 限 制 有 关 人 员 在 停 止 政 府 职 务 后 从 事 工 作 的 权 利 ; 及

  • 公 务 员 职 位 的 吸 引 力 不 会 被 削 弱 , 以 及 有 限 的 人 力 资 源 得 以 善 用 。

工 作 方 式

6. 受 规 管 的 现 职 或 已 退 休 的 首 长 级 公 务 员 如 欲 在 离 职 后 从 事 外 间 工 作 , 须 向 公 务 员 事 务 局 提 交 申 请 。 公 务 员 事 务 局 完 成 内 部 审 核 后 , 会 把 申 请 连 同 政 府 内 部 各 方 审 核 结 果 的 意 见 以 书 面 形 式 , 送 交 咨 询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 即 薪 咨 会 联 合 秘 书 处 ) 。 秘 书 处 会 拟 备 文 件 , 并 进 一 步 分 析 个 案 , 连 同 秘 书 处 的 建 议 及 相 关 案 例 的 详 细 资 料 , 一 并 提 交 委 员 会 考 虑 。 秘 书 处 会 咨 询 主 席 , 应 采 用 哪 个 最 合 适 的 方 式 ( 即 以 会 议 或 传 阅 方 式 ) , 让 委 员 审 视 申 请 个 案 。 即 使 主 席 建 议 以 传 阅 方 式 让 委 员 考 虑 申 请 个 案 , 任 何 委 员 亦 可 建 议 应 另 行 举 行 会 议 。

利 益 冲 突 申 报

7. 不 论 是 主 席 或 委 员 , 他 们 均 受 一 套 利 益 申 报 规 则 规 限 。 该 套 规 则 一 般 称 为 “ 两 层 申 报 利 益 制 度 ” 。 根 据 该 申 报 制 度 , 主 席 及 委 员 在 获 委 任 时 须 申 报 其 相 关 金 钱 及 其 他 类 别 的 利 益 , 其 后 每 年 申 报 一 次 。 上 述 申 报 的 利 益 的 登 记 册 , 可 应 要 求 供 公 众 查 阅 。 主 席 及 委 员 一 旦 有 任 何 利 益 冲 突 时 ( 例 如 关 乎 正 在 审 议 的 申 请 ) , 亦 须 立 即 申 报 。

8. 委 员 如 就 正 在 审 议 的 事 项 有 任 何 必 须 申 报 的 利 益 ( 不 论 以 会 议 或 传 阅 文 件 方 式 征 询 意 见 亦 然 ) , 须 在 知 悉 后 尽 快 披 露 有 关 利 益 。 主 席 会 决 定 如 何 以 最 佳 方 式 处 理 所 申 报 的 利 益 。 举 例 来 说 , 主 席 可 决 定 把 所 申 报 的 利 益 记 录 在 案 , 而 该 委 员 可 以 继 续 在 会 议 上 讨 论 有 关 申 请 , 或 就 传 阅 有 关 文 件 提 出 意 见 ( 视 情 况 而 定 ) 。 如 有 需 要 , 主 席 亦 可 指 示 该 委 员 从 有 关 会 议 避 席 , 或 把 相 关 文 件 及 随 附 的 资 料 交 回 秘 书 处 。 若 是 主 席 本 身 有 利 益 申 报 , 咨 询 委 员 会 将 集 体 决 定 如 何 处 理 所 申 报 的 利 益 。 不 论 的 何 种 情 况 , 基 本 原 则 是 一 致 的 , 是 保 持 公 众 对 主 席 及 委 员 的 诚 信 的 信 心 , 并 信 纳 委 员 会 所 提 出 的 意 见 是 ( 亦 应 被 视 为 是 ) 公 正 无 私 的 。

9. 属 咨 询 委 员 会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申 请 , 均 载 有 个 人 资 料 及 其 他 敏 感 资 料 ; 主 席 及 委 员 有 责 任 对 每 宗 申 请 保 密 。

审 核 准 则

10. 咨 询 委 员 会 会 按 照 本 指 引 第 4 和 5 段 载 述 的 基 本 原 则 及 政 策 目 标 、 政 府 内 部 有 关 各 方 的 意 见 , 以 及 下 列 主 要 准 则 审 视 每 宗 申 请 和 提 供 意 见 ︰

  • 申 请 人 过 往 任 职 政 府 期 间 的 职 务 和 责 任 。 职 级 属 首 长 级 薪 级 表 第 4 至 8 点 ( 或 同 等 薪 点 ) 的 申 请 人 , 其 参 考 期 为 任 职 政 府 最 后 六 年 ; 职 级 属 首 长 级 薪 级 表 第 1 至 3 点 ( 或 同 等 薪 点 ) 的 申 请 人 , 相 关 参 考 期 会 缩 短 至 三 年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当 局 或 会 考 虑 时 间 更 久 远 的 服 务 记 录 ;

  • 申 请 人 在 参 考 期 内 曾 否 参 与 制 订 政 策 或 决 策 , 使 其 本 身 业 务 或 其 准 雇 主 已 经 或 可 能 已 经 因 而 直 接 得 益 或 取 得 某 些 特 殊 利 益 ;

  • 申 請 人 在 參 考 期 內 曾 否 接 觸 敏 感 資 料 , 令 其 本 人 或 其 準 僱 主 在 不 公 平 的 情 況 下 ,較 有 關 競 爭 對 手 有 利 ;

  • 申 請 人 在 參 考 期 內 曾 否 涉 及 其 準 僱 主 屬 參 與 一 方 的 任 何 合 約 或 法 律 事 務 ;

  • 所 申 请 的 工 作 是 否 与 申 请 人 在 参 考 期 内 参 与 的 工 作 、 计 划 项 目 或 规 管 或 执 法 职 务 ( 或 上 述 元 素 的 组 合 ) 有 任 何 关 连 ;

  • 申 请 人 从 事 所 申 请 的 工 作 会 否 使 公 众 怀 疑 牵 涉 利 益 冲 突 或 有 其 他 不 恰 当 之 处 ;

  • 处 事 公 正 并 知 情 的 观 察 者 在 考 虑 所 有 相 关 事 实 后 , 会 否 得 出 结 论 , 认 为 有 合 理 理 由 担 心 所 申 请 的 工 作 可 能 引 起 延 取 报 酬 或 利 益 的 情 况 ; 及

  • 所 申 请 的 工 作 会 否 在 任 何 方 面 令 公 众 在 有 充 分 根 据 , 产 生 负 面 观 感 , 而 令 政 府 尴 尬 并 损 害 公 务 员 队 伍 的 形 象 。

邀 请 政 府 官 员 出 席 咨 询 委 员 会 会 议

11. 咨 询 委 员 会 可 邀 请 曾 参 与 审 核 申 请 的 政 府 官 员 出 席 会 议 , 解 释 或 阐 明 其 意 见 。

批 核 条 件

12. 为 释 除 公 众 可 能 就 有 关 利 益 冲 突 的 疑 虑 , 或 公 众 可 能 产 生 的 负 面 观 感 , 咨 询 委 员 会 就 其 认 为 值 得 支 持 的 申 请 , 一 般 会 建 议 施 加 某 几 项 “ 基 本 ” 工 作 限 制 如 下 ︰

  • 申 请 人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参 与 竞 投 任 何 政 府 土 地 、 物 业 、 计 划 、 合 约 或 专 营 权 ;

  • 他 们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担 任 或 代 表 任 何 人 担 任 工 作 ( 包 括 诉 讼 或 游 说 活 动 ) , 而 该 等 工 作 与 其 任 职 政 府 最 后 三 年 期 间 涉 及 的 政 策 制 订 或 决 策 工 作 、 敏 感 资 料 、 合 约 或 法 律 事 务 、 工 作 或 计 划 项 目 , 以 及 执 法 或 规 管 职 务 有 关 ;

  • 他 們 不 得 直 接 或 間 接 參 與 任 何 會 令 政 府 尷 尬 或 有 損 公 務 員 隊 伍 聲 譽 的 活 動 ; 及

  • 在 受 雇 于 准 雇 主 期 间 , 他 们 不 得 使 用 或 披 露 在 任 职 政 府 期 间 所 取 得 的 任 何 机 密 或 敏 感 资 料 。
13. 咨 询 委 员 会 可 视 乎 情 况 需 要 , 建 议 就 个 别 申 请 施 加 额 外 限 制 。 无 论 如 何 , 公 务 员 事 务 局 局 长 保 留 最 终 权 力 , 批 准 或 拒 绝 申 请 , 或 就 核 准 的 申 请 施 加 任 何 限 制 。

就 申 请 提 供 的 意 见

14. 就 最 终 获 公 务 员 事 务 局 局 长 批 准 的 申 请 而 申 请 人 也 最 终 从 事 有 关 工 作 的 个 案 而 言 , 咨 询 委 员 会 所 提 供 的 意 见 以 及 申 请 人 从 事 的 工 作 , 会 记 录 在 公 务 员 事 务 局 管 理 的 网 上 登 记 册 内 。

工 作 年 报

15. 主 席 代 表 咨 询 委 员 会 , 每 年 向 行 政 长 官 提 交 工 作 报 告 。 公 务 员 事 务 局 会 把 咨 询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提 交 立 法 会 。 工 作 报 告 会 存 放 于 立 法 会 图 书 馆 , 并 上 载 薪 咨 会 联 合 秘 书 处 网 页 , 供 公 众 浏 览 。

离 职 公 务 员 就 业 申 请 咨 询 委 员 会
二 零 二 五 年 六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