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


離 職 公 務 員 就 業 申 請 諮 詢 委 員 會 運 作 模 式 指 引

離 職 公 務 員 就 業 申 請 諮 詢 委 員 會

離 職 公 務 員 就 業 申 請 諮 詢 委 員 會 ( 諮 詢 委 員 會 ) 為 獨 立 的 諮 詢 組 織 , 成 員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 主 要 工 作 是 就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離 職 後 從 事 外 間 工 作 的 申 請 提 供 意 見 。 當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把 有 關 申 請 轉 介 給 諮 詢 委 員 會 後 , 諮 詢 委 員 會 會 就 申 請 向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提 供 意 見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為 審 批 當 局 , 決 定 是 否 批 准 或 拒 絕 有 關 申 請 。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2. 諮 詢 委 員 會 由 一 名 主 席 及 八 名 委 員 組 成 , 他 們 都 是 以 個 人 名 義 獲 委 任 的 非 官 方 人 士 。 諮 詢 委 員 會 以 會 議 或 傳 閱 文 件 方 式 考 慮 申 請 和 提 供 意 見 。 如 諮 詢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的 話 , 會 議 的 法定 人 數 為 委 員 總 數 的 三 分 之 二 ( 即 六 人 ) 。 如 主 席 未 能 主 持 會 議 , 出 席 會 議 的 委 員 將 投 票 互 選 署 理 主 席 主 持 會 議 。

3.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秘 書 處 工 作 , 由 公 務 及 司 法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諮 詢 委 員 會 聯 合 秘 書 處 ( 薪 諮 會 聯 合 秘 書 處 ) 肩 負 。

基 本 原 則 及 政 策 目 標

4. 現 職 或 已 退 休 的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申 請 從 事 離 職 後 外 間 工 作 事 宜 , 受 既 定 的 規 管 機 制1 監 管 。 該 機 制 以 保 障 公 眾 利 益 和 個 人 就 業 權 利 這 兩 項 原 則 為 基 礎 。 概 括 而 言 , 須 予 保 障 的 公 眾 利 益 包 括 維 持 公 眾 對 政 府 的 信 任 、 良 好 管 治 , 以 及 公 正 及 有 誠 信 的 公 務 員 隊 伍 。 除 非 個 別 個 案 有 充 分 理 據 支 持 , 否 則 保 障 公 眾 利 益 的 考 慮 不 會 凌 駕 保 障 個 人 就 權 利 的 考 慮 。

1 現 行 規 管 機 制 適 用 於 按 可 享 退 休 金 條 款 或 新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受 聘 , 並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停 止 政 府 職 務 的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 而 就 以 合 約 條 款 受 聘 的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 機 制 則 適 用 於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訂 立 新 合 約 或 續 訂 合 約 的 人 員 。

5. 規 管 機 制 的 政 策 目 標 , 是 確 保 ︰

  • 正 在 離 職 前 休 假 的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 以 及 已 離 職 的 前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 均 不 會 在 訂 明 的 限 制 期 內 從 事 可 能 引 致 下 列 情 況 的 工 作 ︰
    • 與 其 過 往 政 府 職 務 出 現 實 際 或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 或
    • 引 起 公 眾 在 有 充 分 根 據 的 情 況 下 , 產 生 負 面 觀 感 , 令 政 府 尷 尬 並 損 害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形 象 , 或 令 處 事 公 正 並 知 情 的 觀 察 者 在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事 實 後 , 有 合 理 理 由 擔 心 有 延 取 報 酬 或 利 益 的 情 況 ;
  • 不 會 過 分 限 制 有 關 人 員 在 停 止 政 府 職 務 後 從 事 工 作 的 權 利 ; 及

  •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吸 引 力 不 會 被 削 弱 , 以 及 有 限 的 人 力 資 源 得 以 善 用 。

工 作 方 式

6. 受 規 管 的 現 職 或 已 退 休 的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如 欲 在 離 職 後 從 事 外 間 工 作 , 須 向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提 交 申 請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完 成 內 部 審 核 後 , 會 把 申 請 連 同 政 府 內 部 各 方 審 核 結 果 的 意 見 以 書 面 形 式 , 送 交 諮 詢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 即 薪 諮 會 聯 合 秘 書 處 ) 。 秘 書 處 會 擬 備 文 件 , 並 進 一 步 分 析 個 案 , 連 同 秘 書 處 的 建 議 及 相 關 案 例 的 詳 細 資 料 , 一 併 提 交 委 員 會 考 慮 。 秘 書 處 會 諮 詢 主 席 , 應 採 用 哪 個 最 合 適 的 方 式 ( 即 以 會 議 或 傳 閱 方 式 ) , 讓 委 員 審 視 申 請 個 案 。 即 使 主 席 建 議 以 傳 閱 方 式 讓 委 員 考 慮 申 請 個 案 , 任 何 委 員 亦 可 建 議 應 另 行 舉 行 會 議 。

利 益 衝 突 申 報

7. 不 論 是 主 席 或 委 員 , 他 們 均 受 一 套 利 益 申 報 規 則 規 限 。 該 套 規 則 一 般 稱 為 “ 兩 層 申 報 利 益 制 度 ” 。 根 據 該 申 報 制 度 , 主 席 及 委 員 在 獲 委 任 時 須 申 報 其 相 關 金 錢 及 其 他 類 別 的 利 益 , 其 後 每 年 申 報 一 次 。 上 述 申 報 的 利 益 的 登 記 冊 , 可 應 要 求 供 公 眾 查 閱 。 主 席 及 委 員 一 旦 有 任 何 利 益 衝 突 時 ( 例 如 關 乎 正 在 審 議 的 申 請 ) , 亦 須 立 即 申 報 。

8. 委 員 如 就 正 在 審 議 的 事 項 有 任 何 必 須 申 報 的 利 益 ( 不 論 以 會 議 或 傳 閱 文 件 方 式 徵 詢 意 見 亦 然 ) , 須 在 知 悉 後 盡 快 披 露 有 關 利 益 。 主 席 會 決 定 如 何 以 最 佳 方 式 處 理 所 申 報 的 利 益 。 舉 例 來 說 , 主 席 可 決 定 把 所 申 報 的 利 益 記 錄 在 案 , 而 該 委 員 可 以 繼 續 在 會 議 上 討 論 有 關 申 請 , 或 就 傳 閱 有 關 文 件 提 出 意 見 ( 視 情 況 而 定 ) 。 如 有 需 要 , 主 席 亦 可 指 示 該 委 員 從 有 關 會 議 避 席 , 或 把 相 關 文 件 及 隨 附 的 資 料 交 回 秘 書 處 。 若 是 主 席 本 身 有 利 益 申 報 , 諮 詢 委 員 會 將 集 體 決 定 如 何 處 理 所 申 報 的 利 益 。 不 論 的 何 種 情 況 , 基 本 原 則 是 一 致 的 , 是 保 持 公 眾 對 主 席 及 委 員 的 誠 信 的 信 心 , 並 信 納 委 員 會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是 ( 亦 應 被 視 為 是 ) 公 正 無 私 的 。

9. 屬 諮 詢 委 員 會 職 權 範 圍 內 的 申 請 , 均 載 有 個 人 資 料 及 其 他 敏 感 資 料 ; 主 席 及 委 員 有 責 任 對 每 宗 申 請 保 密 。

審 核 準 則

10. 諮 詢 委 員 會 會 按 照 本 指 引 第 4 和 5 段 載 述 的 基 本 原 則 及 政 策 目 標 、 政 府 內 部 有 關 各 方 的 意 見 , 以 及 下 列 主 要 準 則 審 視 每 宗 申 請 和 提 供 意 見 ︰

  • 申 請 人 過 往 任 職 政 府 期 間 的 職 務 和 責 任 。 職 級 屬 首 長 級 薪 級 表 第 4 至 8 點 ( 或 同 等 薪 點 ) 的 申 請 人 , 其 參 考 期 為 任 職 政 府 最 後 六 年 ; 職 級 屬 首 長 級 薪 級 表 第 1 至 3 點 ( 或 同 等 薪 點 ) 的 申 請 人 , 相 關 參 考 期 會 縮 短 至 三 年 。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當 局 或 會 考 慮 時 間 更 久 遠 的 服 務 記 錄 ;

  • 申 請 人 在 參 考 期 內 曾 否 參 與 制 訂 政 策 或 決 策 , 使 其 本 身 業 務 或 其 準 僱 主 已 經 或 可 能 已 經 因 而 直 接 得 益 或 取 得 某 些 特 殊 利 益 ;

  • 申 請 人 在 參 考 期 內 曾 否 接 觸 敏 感 資 料 , 令 其 本 人 或 其 準 僱 主 在 不 公 平 的 情 況 下 , 較 有 關 競 爭 對 手 有 利 ;

  • 申 請 人 在 參 考 期 內 曾 否 涉 及 其 準 僱 主 屬 參 與 一 方 的 任 何 合 約 或 法 律 事 務 ;

  • 所 申 請 的 工 作 是 否 與 申 請 人 在 參 考 期 內 參 與 的 工 作 、 計 劃 項 目 或 規 管 或 執 法 職 務 ( 或 上 述 元 素 的 組 合 ) 有 任 何 關 連 ;

  • 申 請 人 從 事 所 申 請 的 工 作 會 否 使 公 眾 懷 疑 牽 涉 利 益 衝 突 或 有 其 他 不 恰 當 之 處;

  • 處 事 公 正 並 知 情 的 觀 察 者 在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事 實 後 , 會 否 得 出 結 論 , 認 為 有 合 理 理 由 擔 心 所 申 請 的 工 作 可 能 引 起 延 取 報 酬 或 利 益 的 情 況 ; 及

  • 所 申 請 的 工 作 會 否 在 任 何 方 面 令 公 眾 在 有 充 分 根 據 , 產 生 負 面 觀 感 , 而 令 政 府 尷 尬 並 損 害 公 務 員 隊 伍 的 形 象 。

邀 請 政 府 官 員 出 席 諮 詢 委 員 會 會 議

11. 諮 詢 委 員 會 可 邀 請 曾 參 與 審 核 申 請 的 政 府 官 員 出 席 會 議 , 解 釋 或 闡 明 其 意 見 。

批 核 條 件

12. 為 釋 除 公 眾 可 能 就 有 關 利 益 衝 突 的 疑 慮 , 或 公 眾 可 能 產 生 的 負 面 觀 感 , 諮 詢 委 員 會 就 其 認 為 值 得 支 持 的 申 請 , 一 般 會 建 議 施 加 某 幾 項 “ 基 本 ” 工 作 限 制 如 下 ︰

  • 申 請 人 不 得 直 接 或 間 接 參 與 競 投 任 何 政 府 土 地 、 物 業 、 計 劃 、 合 約 或 專 營 權 ;

  • 他 們 不 得 直 接 或 間 接 擔 任 或 代 表 任 何 人 擔 任 工 作 ( 包 括 訴 訟 或 游 說 活 動 ) , 而 該 等 工 作 與 其 任 職 政 府 最 後 三 年 期 間 涉 及 的 政 策 制 訂 或 決 策 工 作 、 敏 感 資 料 、 合 約 或 法 律 事 務 、 工 作 或 計 劃 項 目 , 以 及 執 法 或 規 管 職 務 有 關 ;

  • 他 們 不 得 直 接 或 間 接 參 與 任 何 會 令 政 府 尷 尬 或 有 損 公 務 員 隊 伍 聲 譽 的 活 動 ; 及

  • 在 受 僱 於 準 僱 主 期 間 , 他 們 不 得 使 用 或 披 露 在 任 職 政 府 期 間 所 取 得 的 任 何 機 密 或 敏 感 資 料 。
13. 諮 詢 委 員 會 可 視 乎 情 況 需 要 , 建 議 就 個 別 申 請 施 加 額 外 限 制 。 無 論 如 何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保 留 最 終 權 力 , 批 准 或 拒 絕 申 請 , 或 就 核 准 的 申 請 施 加 任 何 限 制 。

就 申 請 提 供 的 意 見

14. 就 最 終 獲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批 准 的 申 請 而 申 請 人 也 最 終 從 事 有 關 工 作 的 個 案 而 言 , 諮 詢 委 員 會 所 提 供 的 意 見 以 及 申 請 人 從 事 的 工 作 , 會 記 錄 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管 理 的 網 上 登 記 冊 內 。

工 作 年 報

15. 主 席 代 表 諮 詢 委 員 會 , 每 年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交 工 作 報 告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會 把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報 告 提 交 立 法 會 。 工 作 報 告 會 存 放 於 立 法 會 圖 書 館 , 並 上 載 薪 諮 會 聯 合 秘 書 處 網 頁 , 供 公 眾 瀏 覽 。

離 職 公 務 員 就 業 申 請 諮 詢 委 員 會
二 零 二 五 年 六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