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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簡和下放薪酬及職級管理職能的經驗

77除了績效薪酬外,薪酬與職級改革的另一重點就是下放和精簡職能。我們已在上文指出,上述各國都按照一個由中央制定的政策架構,在不同程度上把薪酬職能下放予個別部門和機構。其主要特色如下:

· 容許個別部門和機構在制定和管理各自的薪酬制度上享有相當大的自由度

· 但個別部門和機構在這方面的自由度,除了要符合由中央制定的薪酬政策和議薪準則外,還必須受財務負擔能力和預算規範所約束

· 繼續由中央獨立處理高級公務員的薪酬事宜

· 採取措施簡化津貼制度:合併或取消現行津貼,並把現行津貼轉為非實報實銷的津貼(也就是有資格領取津貼的員工可自動獲發放津貼)。

78儘管我們難以提出一些肯定而獨立的證據以支持職能下放的成效,但職能下放所帶動的改革趨勢似乎已令公務員的個人表現和整體生產力都得到顯著改善,其方法主要為:

· 使個別部門和機構的薪酬制度更能切合各自的實際環境

· 使個別部門和機構建立一個更為公平的獎勵機制(但其薪酬制度本身必須公平而且一視同仁)

· 提高個別部門和機構在資源調度方面的靈活性

· 簡化有關安排,使其較易理解,並降低行政成本

· 使個別部門和機構在招攬專才或市場渴求的人才方面更具實力。

79然而,下放薪酬職能並非就可解決所有問題。從海外個案的經驗中得知,薪酬職能的下放可能會引致一些辣手問題和風險,這些都有待正視和認真處理。

· 在不同部門或機構負責類近或相同職務的公務員,彼此之間所存在的內部對比問題;以英國為例,最近發現不同機構的某些類近或相同職位彼此在薪酬上存在10% 或以上的差距,引致個別員工之間出現矛盾,並引致員工產生薪酬浮動的感覺

· 英國、澳洲等國政府在合併那些薪酬安排截然不同的部門時遇到一定困難

· 公務員隊伍的整體凝聚力(擁有共同目標和價值觀)受到衝擊

·          必須嚴格控制整體預算開支,以免新制度推行期間(尤其是新舊制度交替期間)出現意想不到的開支增長。

80大部分上述國家在下放薪酬職能時,也對其職級安排進行了重大改革。唯一例外是加拿大,儘管加拿大現在正推行大規模的職級檢討,以回應外界對其現行制度的成本和成效提出越來越多的批評。其他四個國家在職級改革方面均有以下共同特點:

· 容許個別部門和機構在職級問題上(以及整體的人力資源管理問題上)享有更大的自主權

· 把一般職系人員(在個別情況下不包括政務級人員或與其大致相若的職系)併入不同部門

· 精簡職級數目以及薪酬幅度數目,藉此設立數目較少但薪階較闊的薪酬級別; 總括而言,這有助減少管理結構的層級,讓員工薪酬按實際表現在較寬闊的薪酬級別內向上移動,而無須等到晉升時才有機會加薪

· 把職類合併為範圍較廣的員工組別;例如,新加坡政府把某類職務的多種服務計劃合併為單一的服務計劃

· 建立用以評估職位比重的職位評值制度和程序;在某些國家內(如英國和加拿大)這類制度仍由中央統籌(但卻由個別部門負責推行);至於其他國家(如新西蘭)則已經把這方面的職能下放予個別部門;近年有些國家正在考慮是否進一步推行以才能為本的評估模式以取代或輔助職位評值方法

· 不再過度強調以學歷作為職級或職系評定的首要標準,轉而着重對員工在滿足工作要求 (job demands)方面的表現進行較全面的評核。

81職級改革獲員工接受。對於政府和高層管理人員來說,職級改革使其在提升效率方面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運作空間。對於員工(尤其是已達現行薪級頂點的員工)來說,職系改革也使其有更多機會從事與事業有關的培訓和發展。有意見認為職位評值制度能以更公平的方式為不同職位評值,就平等機會政策(這是一個備受各國政府重視的課題)而言,事實上這也是一項相當重要的措施。

82職級改革與職能下放最令人關注的問題,就是如何避免有關開支大幅增加。以加拿大為例,職級改革一直遲遲未見實行,主要原因在於這方面的成本開支已引起人們關注:與香港一樣,加拿大公務員隊伍內有很大比重的員工已到達薪級頂點,在這種情況下高級公務員能否和是否願意管理這方面的事務,已成為不少人所關心的問題。

對香港有何啟示

83一般意見認為香港的公務員薪酬及職級制度稍嫌複雜。因此,根據上文所提到的海外經驗,我們認為香港公務員隊伍值得進一步下放和精簡薪酬與職級職能。以下是這方面一些有待處理的關鍵問題:

· 政府應在多大程度上把薪酬與職級職能進一步下放予決策局和部門?應以何種方式下放(自願或協商)?

· 實報實銷的津貼,除了在特別情況外,有沒有理據予以保留?

· 能否根據範圍較廣的職位類別合併現行職級?

· 應否把現時全部或部分的一般職系人員併入不同部門?

· 能否推行範圍較闊的薪酬級別以減少現時的職級數目?推行甚麼措施才可保持薪酬制度的透明度,並確保開支能繼續得到嚴格控制?

· 應否引入職位評值制度?如果引入的話,這一制度應由中央統籌還是把其職能下放予個別部門?

· 能否進一步推廣以能力為本的評估模式?這一模式如何與職位評值制度互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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